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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案件中 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 可行性研究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1-12 10:36:28点击:

前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普遍都会出现“涉案财物处置周期冗长、处置效率低下、无人员进行看管运营、财物易贬值灭失”等问题,上述问题进而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受损群众止损挽损困难、受损群众不满政府工作效率、反复上访、群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增加了社会风险,也破坏了政府形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将涉刑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如何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管理涉刑涉案财物,成为当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办案机关的重要课题。

作者结合以往协助办案机关侦办处置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实践经验,结合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相关举措,就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探索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形成本文。

 

一、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涉案财物形式复杂多样

近年来,非法集资模式不断翻新,各集资平台在市场经济中投机取巧,吸储的大部分款项经过多渠道、多领域、多形式的流通,在最终无法兑付平台投资人本息时,往往已经呈现各种各样的形式。根据律师以往参与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财物大多表现为房产、经营项目、债权、股权、字画、艺术品等形式,且相关财物并非优质,烂尾楼、低值股权、空壳项目等情况非常普遍,不同财物形式涉及不同的处置流程与方式,挽损工作的开展并不顺利。

2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堵点较多

由于涉案财物种类、形式多样,导致财物管理、处置工作面临的难点、堵点较多,比如集资款用于购买土地、股权的,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便涉及土地、股权的置换与调整,进而出现多部门和程序的碰撞与冲突,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便可能导致财物管理、处置不到位或者陷入僵局的结果。在有的案件中,部分财物形式表现为古董、玉器、字画等古玩商品,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便涉及古玩的价值鉴定与价格评估,而在鉴定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资质不明确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财物管理、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导致管理、处置效果不良。

3涉案财物处置周期冗长

由于涉案财物处置难点、堵点多,所以财物处置周期冗长成为最突出的问题。作者以往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一方面因为涉案财物变现时间较长,部分财物虽然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但变现难的情况较为突出,导致财物处置、清退不及时;另一方面因为涉案财物大多权属不清,刑民交叉复杂法律难题较多,绝大多数案件在不能有效甄别合法财产和赃款赃物的情况下统一采取强制措施,打包移送进入审判程序,导致在执行期间存在大量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且大多以失败告终,这不仅大大拖延了财物处置的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4部分涉案财物保管、保值困难

非法集资类案件审判周期和涉案财物处置周期均较为冗长,财物价值浮动较大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易贬值、腐烂或价值浮动较大的涉案财物的价值得不到有效保证,比如,某些案件中涉案物品是难以长期存放的生鲜物品,此类物品保管养护成本较高,且往往因不能及时处理而导致价值灭失,追赃退赔工作也就无从谈起。汽车、生产设备等机械物品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价值贬损和性能下降。此外,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权益也是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此类财产权益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而股权变现又与集资参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能及时接管、妥善处置,便不能有效避免闹庭、闹访等冲突事件,案件审理工作也会面临较大干扰。

5涉案财物接管缺乏专业机构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财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需要具有资质的机构接管,避免损失扩大。某些案件中不乏集资平台名下有果园、牧场、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性项目,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就会出现项目无人经营管理的局面,其价值自然无法保证。类似案件并不是个例,目前关于涉案财物接管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空白,实践中的做法更是五花八门,将农场地、果园地放任不管则更容易在平台投资人心里打上政府无用论帮倒忙的印记,既不利于案件办理,也会对司法权威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设立类似于涉刑涉案财物管理公司这样的专业化机构,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优化财物接管程序,促进审理环节处置环节的有效衔接,为解决财物处置扫清障碍。

6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力与受损群众诉求矛盾突出

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到位、不及时与受损群众追赃挽损诉求不理性、不客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大部分受损群众年龄较大、投入的资金往往是其全部的财产,而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职能分配与规则往往不能满足其内心期待。对于价值易贬损、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抑或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财物,部分平台投资人希望参与财物管理、处置程序,甚至提出自找门路管理、处置财物的想法。现有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是多部门联合,涉及各方面专业知识及法律规则,由受损群众深度参与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可能性较小,自找门路式维权的方法更非妥当之举。平台投资人在预计其财产退赔诉求无法得到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重判被告人的请求,并组织人员反复信访、多次信访、群体信访,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较大压力。

 

二、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意义

  (一)对政府部门的意义

1、缓解工作压力

要想解决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仅依靠金融监管、经侦等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力量明显难以完成。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处置难度大且具有专业性,公、检、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均没有充足的人员、精力和能力去管理复杂的涉案财物。并且受制于职责权限以及财政压力,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也不便于通过“托管经营、引入战略投资、撮合协商”等方式来实现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

归根到底,财物的管理、处置工作是市场商业行为,与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身份定位具有天然冲突,并且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还密切联系着受损群众的“接访、答疑、维稳”工作,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或轻或重的工作风格和尺度均会对其形象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而通过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设立“涉刑涉案财物管理公司”作为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涉案财物管理,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将极大缓解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并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与受损群众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二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没有过多的顾虑,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监管,通过自身的服务成果获取利润、发展经营,不仅无需财政补贴,甚至可以为当地增加就业、贡献税收。

2、创新工作举措、维护社会稳定

涉众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广大受损群众最为关注的并非犯罪分子是否受到了严厉的惩处?而是自身投入的资金何时才能追回、自己遭受的损失怎样才能降低?

作者以往参与办理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跑路”的嫌疑人虽然在短期被抓,政府部门就具体案件进行登记统计“损失”,然后让受损群众回家等待处理结果,但在数年之后拖而不决,无法兑现,受损群众在观望一段时间后,出现因“承诺无法兑现”而频发上访事件。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事后处理情况显示,在案件爆发初期,政府部门快速处置平息事态,但在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后,却缺乏后续的有效处置措施,一旦犯罪嫌疑人自恃不必偿还债务,新的社会风险就会加速累积,自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和社会矛盾。

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将为上述“恶性循环”带来一个新的解决思路。相较于传统的,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等待法院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处置后,再向受损群众进行等比例分配的方式,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能够充分利用好“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之后,到司法拍卖成交之前”这一段漫长的时间,对涉案财物进行专业化的托管,实现其增值保值,同时将托管情况及时向受损群众进行汇报公示,当受损群众能够实时看到有不断优化的财物可供其挽回损失的情况后,受损群众的急躁情绪将得到极大的安抚,排除了受损群众这一不稳定的因素,社会秩序的平稳也将得到极大的保障。

3、优化工作成果,提升政府形象

从全国范围内多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情况来看,仅通过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司法拍卖等处置方式,不仅挽损周期长、且挽损比例极低,基本在15%以下,有的案件可能更低,不乏大量受损群众血本无归的情况。

发还受损群众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集资平台留存的少量现金、犯罪嫌疑人退赔的资金、处置涉案财物所得的资金三大部分。从作者以往参与办理的案件来看,由于各集资平台都是试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内部员工自融”等百般方式仍无法提供现金流来支撑兑付到期理财产品之后,才宣布“爆雷”的,所以几乎集资平台留存不了多少现金,更多的情况是集资平台毫无现金留存,连维持基本的办公用地水电缴费都十分困难。对于犯罪嫌疑人退赔的资金更是不容乐观,多数情况下,集资平台除总部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业务员一方面受集资平台总部的误导、一方面为了完成所谓自己的业绩指标,将自身家庭、亲戚朋友的资金也投入到了集资平台中,自身也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受损群众,其根本无力退赔资金。所以,处置涉案财物所得的资金便成为了为受损群众挽回损失的主要来源。

如上文所提及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种种困境,之前由于缺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机构介入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所以涉案财物难以变现,更谈不上发还受损群众,或者即使通过司法拍卖完成了变现,其变现金额也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受损群众的期望。但是,从律师以往参与办理的案件的实践结果证明,通过有效托管、协助处置涉案财物,受损群众的挽损比例均接近50%明显优于非法集资案件挽损的平均水平。

有无“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能够形成如此巨大的差别时,广大受损群众通过横向比较,也能体会到政府部门的良苦用心,自然而然也将提升政府的形象。

  (二)对受损群众的意义

1增加受损群众了解处置涉案财物的途径,安抚受损群众情绪

信息不通畅、沟通不及时是导致受损群众心情急躁,进而采取激进手段维权的重要原因,非法集资类案件逮捕嫌疑人、冻结涉案财物后,受损群众了解案件进程的唯一途径就是向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询问,但是政府部门由于职责所限、身份定位以及工作压力,所以无法向受损群众详细介绍涉案财物的处置进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中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则能够担当起受损群众的联络员这一角色,律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召集受损群众代表会议,及时向受损群众披露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极大安抚受损群众情绪,也有助于受损群众走出非法集资案件的影响,回归正常生活。

         2通过有效管理涉案财物,最终提升受损群众挽损比例

安抚受损群众情绪是为了给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最终使命还是利用涉案财物,产生更多的资金收益,为受损群众挽回更多的损失。

目前处置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财物的常态是:扣押冻结后,闲置管理这是极为低效的管理方式,并且极易导致涉案财物的贬值甚至灭失。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则能联合相关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力量,结合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涉案财物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涉案财物保值、增值,最终提升受损群众挽损比例。

三、“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基础设计

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包含范围是:为涉刑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服务,包括运营、托管等;为涉刑涉案财物、罚没财物进行保值增值服务;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或查封的财物、涉及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等提供管理服务;清收涉刑涉案主体对外享有的合法债权等。

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依法依规、效益最大化、充分尊重受损群众意愿、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中的职责:

1接管涉案财物、涉案公司的账务账册、印章证照。涉刑涉案财物管理公司接管涉案财物后,编制财物明细表,根据财物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归集,如钱款、股权、房产等。

2拟定涉案财物管理方案。律师等专业人员科学地拟定财物管理方案,在管理方案中明确其所管理涉案财物的性质及保值、保管方案,财物管理方案经财务、税务等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评估后,在确认实施之前经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召开专项方案听证会,听取受损群众的意见。

3行使追索债权。理清并通报接管涉案财物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债务人、财物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开立专用资金管理账户将涉案财物、涉案公司的日常开支、孳息收取与应收、应付账款统一至该账户结算,该账户将受经侦、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全程监管。

5管理和协助处置涉案财物、涉案项目。结合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财物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涉案财物保值、增值,如出租类的财物适时逐步清理承租人,并将租金等孳息归集至专用资金管理账户;农业、制造业等经营性财物,按规程聘请职业经理人员管理经营性项目;对正在进行的装修工程、建筑工程的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等。待非法集资案件经审判程序进入到涉案财物司法拍卖环节后,整合资源,针对不同的涉案财物提供不同的拍卖居间服务,例如车辆、住宅等单位价值较小、流通速度较快的财物,律师将事先对接潜在购买方;土地厂房、公司股权等单位价值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能力才能承接的财物,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将提供兜底收购服务等。

6召集受损群众代表会议。在制定管理方案、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及时通过受损群众代表会议向广大受损群众披露进展,接受受损群众对管理方案具体实施计划的询问,充分征询受损群众意见,尊重受损群众的意愿,根据受损群众代表会议决策,执行涉案财物的经营管理,最大程度扩大可用于退赔的财产范围,减少涉诉信访事件,减少不合理的信访要求。

7整合市场资源通过不良资产投资并购基金、投资人(债权人)联盟引入收购及盘活不良资产的资金,对接阿里拍卖、京东拍卖等司法拍卖平台,实现依法合规处置资产,高效挽回群众损失。

 

四、“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内控、风控保障

1内部保障

参与涉案财物临时管理的工作人员选任需秉持公正、专业的原则,确保相关人员不仅要熟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外,还要具备审计、税务、劳动、社会保险、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经验。与涉案集资平台具有利害关系及有其他可能影响财物管理公正、合理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人员选任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受损群众派出相关代表会议,并具有对涉案财物处置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另外,针对每个涉案集资平台、每项涉案财物,均设定《禁止事项清单》,明确管理涉案财物中所不能突破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最低价、管理资产收益最低标准等),避免在管理涉案财物的过程中恣意违法处置、徇私舞弊挥霍财物等行为发生。

2专业机构外部保障

针对涉刑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财税问题等,聘请多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司等,出具专项的分析意见,形成综合比较。并及时将相关分析意见汇报给受损群众代表会议以及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

3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受损群众代表的监管

接管涉案财物之始,就应制定定期向政府部门、受损群众代表汇报的机制,特别是涉及涉案财物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增设义务负担等),必须事先取得政府部门、受损群众代表的认可和同意。

 

五、律师以往参与办理案件中,对建立“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成功尝试

1、参与托管运营某商业广场

某商业广场属于北京某超百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财物,该集资平台“爆雷”后,该商业广场的商管公司股权、物业产权方公司股权、不动产权已经被多地的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冻结措施,相关商管人员、物业人员的薪资均无法发放,商业广场已经陷入无人运营的困境,多个承租商户纷纷恶意拖欠租金,并且出现了大量商铺空置的情况。

由于该商业广场属于该集资平台有希望产生现金回款的主要财物,该集资平台的投资人对该商业广场的情况高度关注,多次要求办案机关立即处置拍卖该商业广场,或者派遣人员托管经营,将经营收入用于兑付工作,但是受制于案件侦办还需较长时间、监管部门也无能力派遣人员托管经营、并且由于“三统两分”的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也无法参与处置资产等因素,所以投资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维稳问题。

后经专案组报备,投资人同意、涉案集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律师以及专门设立的当地商业管理公司对该商业广场进行托管经营,在很短的时间内,与该商场的承租商户换签了《租赁协议》、清收回了大部分拖欠租金、并且开展了空置商铺的招商工作,在律师以及商业管理公司的临时管理下,该商业广场产生的现金回款极大地支持了兑付工作,挽回了众多投资人的损失,也协助监管部门解决了维稳问题。

2、清收某基金管理公司债权

某集资平台将集资款项用于收购某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该集资平台支付完毕首笔人民币540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后,该集资平台爆雷,无力支付股权收购尾款,由此该股权交易陷入僵局,该集资平台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归还首笔股权收购款,但是基金公司认为陷入交易僵局是由于集资平台违约,基金公司不应归还股权收购款。

在监管部门的同意、集资平台的委托下,律师与该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阐述该股权收购款属于涉案赃款,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拒不归还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等,最终该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同意全额返还人民币540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完成了债权清收工作,并将清收回款用于投资人兑付。

3、推进某私募基金的底层资产现状分配

某集资平台使用吸纳的公众资金投资了某支私募基金产品,该支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已经届满,应该进入基金清算,但是由于基金的底层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导致该基金不具备现金清算分配的条件,加之该集资平台爆雷后,已经没有相关人员负责对接基金管理人,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无法正常召开,所以该私募基金的清算分配工作陷入停滞。

律师在监管部门知晓、投资人同意、涉案集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完成了该支私募基金的剥离工作,将该支基金用于受损群众的兑付,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的多次沟通,目前正在启动基金底层资产的现状交割分配。

4、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为某非吸案件受害人争取到某市86套住宅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集资平台对某市企业主个人享有债权,该企业主的现金流情况比较紧张,但是实际控制许多正在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律师在监管部门知晓、投资人同意、涉案集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与该企业主进行协商,选取了该企业主实际控制的,区位较优越并且已经完成项目封顶的某小区楼盘,作为抵债资产,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在投资人如实披露了房产情况以及“以房抵债”的方案后,已经有三百余名投资人选择了86套房产(共计9063平方米)用于清退在该集资平台的存量债权,合计挽回了约7200余万元的损失。

    

结语: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尚属空白,作者也意识到“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如: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只有法院才最终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裁判处分、涉案财物管理的优劣缺乏可以量化的评判标准、与“三统两分”的办案原则或有冲突等种种还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涉案财物临时管理制度”的需求是切实存在的,作者相信立法机关有足够的智慧解决这些问题,并且未来律师群体在该领域将大有作为!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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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运,北京谙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期间为国内多家大型机构及企业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刑民交叉业务、企业治理、房地产开发、股权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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