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罪轻辩护意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2-06 15:46:36点击: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根据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情况,经全面认真查阅本案在卷的证据材料、结合被告人自身的陈述情况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积极协助挽损、积极足额缴纳罚金的态度、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为依据、归纳总结既往类似案例的审判结果,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理,适用缓刑。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在整个**集团体系中,被告人的职位层级较低、发挥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20010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所参与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特征。首先,被告人无论是从“宣传招揽投资人”还是“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还是“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所有的环节都是以犯罪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其次,从资金流向来看,所有的资金均没有进入被告人的个人账户,都是汇集到单位****公司所开立的账户,并且该账户的使用权自始至终不归属于被告人,违法所得均属于单位;最后,****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被告人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也并非由被告人设立,被告人所进行的工作内容要遵从总公司的指令。所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被告人所入职的****公司属于**集团在**地区的分公司,****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什么样的产品、使用什么样的宣传策略等等)、活动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的租赁费、开展宣传活动的物料费用等等)、人员工资都由其上级单位决定和拨付。被告人只负责执行,并未参与决策,被告人的上级还包括:区域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所确立的“三统两分”原则(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应坚持“统一的办案要求”,被告人在**集团体系中的具体职位和层级较低,发挥作用较小,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以做到刑罚得当、按罪量刑。

通过类案检索,在涉全国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某区域公司或者城市公司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为单位犯罪,并且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认定为从犯,类案信息如下:

……

 

二、被告人并无犯罪恶意,对涉案公司及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系初犯、偶犯。

**公司成立于**年,届时国家倡导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并且**公司从外观的股权结构来看,具有国企背景,其总公司还多次在主流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在历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均无异常。涉案公司的长期合法存在与经营使被告人对其违法性认识存在困难。

被告人本身(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学历、职业经历等方面因素),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此前并未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自身及近亲属也向涉案公司出借了大量资金,被告人本身也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受害者,可印证被告人对涉案公司行为系犯罪并不知晓。

(根据案件情况,添加:分公司的营业地址是否靠近金融办、工商局?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特别是上级)是不是大部分也无法认识到公司的违法性?公司名称或者营业范围中是否包含“投资管理”等字眼?是否为业务员正常缴纳社保?)

 

三、被告人积极配合警方的案件侦办工作,积极为投资人止损挽损,积极退赃退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案涉公司出现逾期兑付的情况后,被告人自费多次前往**,与总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要求优先兑付**区域的投资人,并且积极推动落实“资产置换”的相关工作,为投资人争取到**的资产,极大地挽回了投资人的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退还自己在公司所获取的工资、佣金等收入,并且自筹资金兑付了部分生活困难投资人的投资,维护社会稳定。被告人自始至终未逃避自身责任,若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也便于被告人后续继续协助投资人开展止损挽损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应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四、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和人数有误。

检察机关所认定的非吸金额**万元,是**公司的非吸金额,被告人直属客户的累计投资金额是人民币**万元,人数是**人,并且其中还包括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的投资款**万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所确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中“社会性”是指集资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解释》还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所以,应将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的投资款**万元,**人从非吸金额和人数中减去,该做法也被全国很多地区的法院所采纳,例如:……

此外,被告人的金额中还存在“挂单”(即该投资是其他业务员做的,挂在了被告人的名下)的情况,累计挂单金额**万元,人数**人,该部分也应该从被告人的非吸金额和人数中减去。

所以,实际上被告人的非吸金额是**万元,人数**人,不属于《解释》第四条的“数额巨大”的情况。

 

五、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有误。

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中有**元是上级公司拨付的团建费用,由于被告人是**市的城市总,所以直接将该团建费用付到了被告人的账户,该部分费用并非属于被告人的收入。

被告人违反所得的佣金中合计有**元是作为“返佣”经由被告人账户付给了投资人,该部分金额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银行流水作证,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所以,扣减去团建费和返佣,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是**万元,但是被告人自身还向**公司投资了**万元,远远超过了非法所得。

 

六、目前并不能确定案件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不能笼统地将非吸金额等同于损失金额。

**案是涉全国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公司将吸收而来的公众存款投资了诸多项目,涉及资产包括……,目前办案机关已经查封冻结了……,是因为受制于“三统两分”的办案政策,还没有进入到司法处置资产的环节。但是**区域的投资人都已经完成了投资人登记,总部**的办案机关已经记录了每个投资人的存量金额,将来在完成资产的司法处置拍卖后,投资人是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受偿的。所以,不能笼统的将非吸金额等同于损失金额。

 

七、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能在**全国性案件中起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全国性的案件,涉及区域广大、投资人众多、犯罪嫌疑人数量也比较庞大。许多地方的案件仍处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市作为**公司的“刑事第一案”,如果能基于被告人这种积极退赃退赔、积极协助维稳、积极进行良性清退的行为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将对其他地区、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良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化解**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风险。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是本次案件的众多被告中唯一一个全额退赔的管理人员,在内部的横向比较时,也应该给予更多的量刑考量,以引导其他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

 

八、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家庭情况

    ……

 

综上所述,被告人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并且受制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无知无畏的情况下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目前被告人已经认罪、知罪、悔罪,并且竭尽所能弥补自身的过错,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情况,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


供各位律师同仁交流使用,欢迎补充雅正。

 


作者介绍:

微信图片_20240930150649.jpg

 

刘新运,北京谙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期间为国内多家大型机构及企业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刑民交叉业务、企业治理、房地产开发、股权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1720038274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10-65009199

二维码
线